造價鑒定項目業(yè)務總結——以合肥某拆改工程項目為例
發(fā)布時間:2025-03-11資料來源:點擊:0
一、案例背景
受廣州仲裁委員會委托,廣咨國際對《合肥某拆改工程施工合同》的結算進行工程造價鑒定。
該合同主要內容包括
拆除部分:原售樓部室內所有磚墻(除樓梯間部分磚墻)、所有精裝修地面墻面天棚、門窗、水電管線、首層和二層的南立面和東立面外墻等;
新建部分:售樓部室內磚墻、南立面和東立面首層二層外墻、門窗、售樓部內防火門、室內粗裝修、外墻涂料、樓梯欄桿、水電安裝工程等。
該鑒定案情摘要:2019年12月雙方當事人簽訂《合肥肥東碧桂園售樓部拆改工程施工合同》,約定由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工程項目進行施工總承包建設,該工程于2020年9月通過竣工驗收。雙方在施工合同文件第二冊條款中約定,合同采用全費用綜合單價包干,合同暫定金額為186.66萬元。
項目申請人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,要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結算款為510.68萬元。
二、鑒定意見
鑒定意見包括確定性意見、推斷性意見或供選擇性意見。
1.當鑒定項目或鑒定事項內容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,應作出確定性意見。
2.當鑒定項目或鑒定事項內容客觀,事實較清楚,但證據不夠充分,應作出推斷性意見。
3.當鑒定項目合同約定矛盾或鑒定事項中部分內容證據矛盾,委托人暫不明確要求鑒定人分別鑒定的,可分別按照不同的合同約定或證據,作出選擇性意見,由委托人判斷使用。
三、鑒定過程的問題及解決方法
1. 拆改工程量及金額如何確定:提供的資料不齊全,無拆改前全部原狀圖。
問題分析:該項目為拆改工程,涉及大量拆改工程,但提供的資料中僅有主體的局部拆改前原狀圖,在發(fā)函詢問后,發(fā)現鑒定申請人并無全部資料,而鑒定被申請人則拒絕回應。
解決辦法:在提供的資料無法準確計取該部分金額的情況下,合理將該部分歸入選擇性鑒定意見,意見書表明拆改為事實存在,原合同(單價合同)中有工程量及金額,將此部分金額寫入選擇性鑒定意見,由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。
2. 外墻裝飾裝修(含拆除修復部分)及砌體內墻面抹灰作法明確,無法計取相關金額。
問題分析:外墻為新建部分墻體及部分墻體拆改后修復,但圖紙中并無明確作法,砌體墻內墻面也存在相關情況,在發(fā)函詢問后,但收到的回復僅為鑒定申請人一方提供,為依據現場原有的作法,但無法提供相關圖紙類的依據。
解決辦法:在僅收到一方提供的資料,且無法提供其他事實性依據的情況下,無法計取該部分金額,合理將該部分歸入選擇性鑒定意見,意見書中將鑒定申請人申請的金額納入了選擇性鑒定意見,由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。
3. 簽證流程與合同約定不一致。
問題分析:合同中明確約定簽證應由施工、監(jiān)理、建設單位三方簽字,并蓋章確定且須經過建設單位內部網上流程,過程應對簽證工程量及金額進行審核明確,但實際收到的資料中存在多種情況,大部分簽證僅有施工、監(jiān)理及建設單位項目部簽名,并無提供蓋章,且網上流程中僅明確了簽證相關事實,未對金額進行核對,甚至有部分簽證,無任何一方簽字章。
解決辦法:基于專業(yè)認知,將簽證分為不同情況,如有施工、監(jiān)理及建設單位簽名部分,應當合理推斷該部分簽證為事實存在,對相關工程量及金額進行審核,將該部分金額歸入推斷性意見,而對于部分簽證無任何一方簽字明確的,歸入選擇性意見,最終由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。
四、鑒定結果
依據《司法鑒定通則2016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2號)、《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(guī)范》(GBT51262-2017)等鑒定法規(guī)及規(guī)范,本項目最終鑒定意見為:
(一)確定性鑒定意見部分金額為218.78萬元,該部分為合同承包范圍內的施工內容。
(二)推斷性鑒定意見為:135.79萬元,該部分為現場簽證內容。
(三)選擇性鑒定意見為:54.57萬元,該部分為資料不齊全,施工范圍不明確,工程量無法確認的相關內容。
五、鑒定中注意的問題
仲裁鑒定中,作為第三方,須遵循公平公正原則、對任何工程問題應收集雙方的意見反饋,但在無法收集全部信息的情況下,應嚴格按照專業(yè)操守,利用專業(yè)知識對相關信息作出合理建議。
作者簡介
湯鑒添 投資造價咨詢事業(yè)部副部長,高級工程師。